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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二)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十三)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查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十四)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性收费管理文件;
  (十五)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涉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行政性收费管理文件。
  六、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的处理;
  1.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随意扩大征收、处罚范围和自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其中,凡属自查出来的基金、收费项目,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基金、收费的滚存结余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凡属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3.截留、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立即如数追回,属于自查出来的,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财政;
  4.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5.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无论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都要将罚没款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6.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专户,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要限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通知银行划转;
  7.对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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