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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各单位、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所属清理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自查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三)总结整改,健全制度。各单位、部门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除按政策处理外,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要认真总结,写出本单位、部门的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到部预外资金清检办。
  五、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主要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等发布的下列有关文件:
  (一)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
  (二)1989年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89)财综字第41号];
  (三)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四)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
  (五)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六)1993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号];
  (七)1993年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3号];
  (八)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九)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
  (十)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
  (十一)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国办发[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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