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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问题;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
  (6)各单位、各部门认为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以及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由计财司牵头、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司法部成立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福森
  副组长:肖建章 韩 灵
  成 员:王 珏 赵崇虎 任玉贵 薛启宜
  领导小组下设司法部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简称:司法部预外资金清检办):
  办公室主任:王珏(兼)
  各单位、部门应设立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次清查检查工作。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初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
  (一)从5月初到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检查范围内各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纠,并填报《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各单位、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自查自纠的情况负完全责任。6月20日前自查报表送部清检办。
  (二)6月16日到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部预外资金清检办组织力量对以下部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1.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部门及单位;
  2.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部门及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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