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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司发通[1996]06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附件:
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一九九六年第五次部长办公会议关于“要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的精神,现将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1)司法部机关、部直属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不列入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问题: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问题;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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