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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司法部关于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11月16日 司发函[1999]426号)


广东省司法厅:
  1999年11月8日至9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事宜。会议由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主持,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首先学习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共司法部党组整改方案》、高昌礼部长和段正坤副部长在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司法部关于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高昌礼部长的有关批示,听取了深圳市司法局给司法部党组的情况反映。会议就如何认识、落实司法部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决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开展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若干问题。
  会议认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指明了公证改革的方向,司法部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做出在深圳市进行合伙制公证处试点的决策,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具有前瞻性的重大决策。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改革现行的公证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合伙制是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所采用,进行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是探索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向相一致,也与国际上公证的发展潮流相吻合。会议认为,在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本质属性不变,公证人员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可以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一样采用多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公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全力以赴地做好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会议认为,将合伙制公证处试点选在深圳是完全正确的。第一,深圳市经济发达,市场完善,有良好的物质经济基础;第二,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本身就是改革的试验基地,思想解放,改革意识强,特别是公证体制改革已先行一步,具有良好的改革环境和进行新体制试点的条 件;第三,深圳市拥有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权,已建立了较好的公证法制环境,并可以及时将改革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可以为公证体制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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