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建城[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水务局、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深圳、昆明等17个城市为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省江阴市
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舟山市
山东省泰安市
山东省龙口市
山东省文登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黄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深圳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