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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边民出境种植罂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边民出境种植罂粟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日)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们送来的《关于处理边民出境种植罂粟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三条的规定,对于外国边民入境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我国边民出境非法种植罂粟,如果查明其又以非法种植的罂粟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建议删去“批复”(稿)中“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一句。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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