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奖励申报要求;
2、系统建设、开发等申报项目未完成,或投入使用时间不足6个月;金融工程等理论研究项目未投入应用,或未取得阶段性成果;
3、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
4、附件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申报表内容;
5、申报单位未加盖公章;
6、申报项目已获国家、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7、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在承办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学科、应用对象等要素,结合评审工作量的平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分组。
第四章 网上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采用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对所负责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专家发出评审通知,并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送达。评审通知内容包括:评审时间段、评审项目数、确认回复时限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评审组申报项目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各评审组打分完毕后,由评审系统对打分结果进行自动排序。
第二十条 网上初审评选出的项目在承办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入复审。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复审是确保公正评选的必要手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