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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文物办函〔2011〕290号)


北京鲁迅博物馆:
  你馆《关于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请示》(鲁博报[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馆馆员刘晴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澳门基金会邀请,于2011年4月25日至4月30日随文化部外联局文博机构代表团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在境外停留6天。其往返旅费由你馆负担,在港澳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文化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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