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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建议稿)研讨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建议稿)研讨会的通知
(办督函〔2011〕236号)


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3号)自2005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10年起,国家文物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对《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程序学术研究和法律发展的实际,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建议稿)。《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订已列入我局“十二五”期间立法计划之中,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我局定于2011年5月6日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5月6日,5日下午报到,7日上午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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