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
(六)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
(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
(九)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条 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医药价格检查;
(二)对本科室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三)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价格咨询与投诉;
(四)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提供基础资料;
(五)接受有关医药价格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