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8,000万元(含)且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内包合同签署一个月内编制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会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制度建设、资金管理、材料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人员工资待遇等。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工程项目,必要时,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财务负责人就组织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陈述。
二、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计划表(附件三):
由实施企业在内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和每年六月底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进度编报。
三、援外成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四):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前一个月内编报。
四、竣工财务总决算: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报。
(一)报表种类:
1. 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概况表(附件五)
2. 援外竣工成套项目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按通用格式填报)
3.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施工总成本表(附件六)
4.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材料费用表(附件七)
5.援外竣工成套项目设备费用表(附件八)
(二)编制要求:
1.汇总范围包括项目主合同和所有补充合同,各项成本、费用归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2.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置下场材料物资和施工机械,及时结转各项成本、费用和收入。对于竣工后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收入要事先预估,并附文字说明,如正在报批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补款收入、其他损失补偿收入、保修期内成本费用等。
3. 严格按会计帐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清晰。
4.竣工决算文字说明重点阐述项目建设概况、合同执行情况、决算支出与预算的分析比较情况、成本节约或超支的原因、项目财务管理的经验及建议、重大财务事项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可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要求实施企业填报除本章第二十四条之外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施企业和国外技术组要妥善保管成套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档案,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