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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一、固定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外汇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当地货币与外汇的固定汇率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二、变动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先将当地货币按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再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需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按内包合同规定申请办理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结算时,应事先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合同价款结算业务审核意见函》(附件一)一式两份,报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帐单》(附件二)一式五联,连同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及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单证、材料报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申请合同价款结算前,应根据对外所签协议、换文、对外实施合同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结算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商务部不予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五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必须为国外技术组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国外技术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中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项目,还应具有五年(含)以上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应编报以下财务会计报告:

  一、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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