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直接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如施工用水电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
六、物资储运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资(包括施工机械)所发生的国内外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商检费、保险费等。
七、临时设施费:指施工现场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维修和拆除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出国人员国外医疗卫生费,项目管理人员国内工资性费用,现场管理人员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和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维修费,员工培训费、外事活动费,施工机械处置损失(减收入)、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九、分包工程费:指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总价。分包工程应确认工程量,按完工程度分期计入成本。工程量较小的分包工程可在结算分包合同价款时,按结算金额计入成本。编制竣工决算时,分包工程费应按分包合同价款构成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十、其他费用:指工程保险费、防恐措施费、检验实验费、设计代表和施工现场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为做好成套项目成本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和分析,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工程成本预算。
第四章 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一、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时,实施企业需提交对外施工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缴费证明、对外结算帐单等。
二、尾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结算尾款时,实施企业需按规定办妥全部对外结算,移交项目技术资料,提交对外验收证明或对外交接证书,提交项目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提交质量保证期银行保函。质量保证期不需提交银行保函的,尾款应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