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 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第八条 实施企业投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申报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如能自行解决外汇或当地货币,可不申报。
第九条 由受援国政府提供并交由我方管理的项目资金、援外专家生活费用补贴等收入,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两国协议或对外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收取,不得隐瞒不报或坐支挪用。如需纳入内包合同价款,可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内包合同规定与国外技术组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施企业应加强对成套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守我国和受援国外汇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风险意识,安全、合理使用援外资金。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成套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摊。凡不属于成套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挤入成套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一般应按下列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一、人工费:包括中方人工费和当地人工费两部分。
中方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所开支的国内工资性费用、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当地人工费:指雇佣当地工人所支出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劳动保护及招聘解雇等费用。
二、材料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材料(包括试生产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三、设备费:指由我方提供的项目生产(生活)设备和产权属对方的施工机械及随机零配件的实际采购成本。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指自有施工机械折旧费、外租施工机械租赁费摊销、施工机械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费、场外运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