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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财发[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 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 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

  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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