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馆(室)或专题档案室管理执法档案;未设综合档案馆(室)的机构,应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中国海洋档案馆、海区档案馆或其它有资质档案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档案进行托管;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应由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负责接收、托管执法档案的档案馆(室)、专题档案室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国海监总队的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海洋局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提出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制定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执法档案质量评定标准、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五)组织开展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执法档案管理网络,对各级执法机构档案馆(室)的设置及执法档案托管情况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档案业务培训;对以下各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机构的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四)落实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五)综合管理、维护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本机构档案室的设置或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并报批备案;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海洋行政执法文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件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并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即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执法活动结束时,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以综合评价执法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