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1〕5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法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本级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以下各级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各级执法机构应指定部门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业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