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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局法规部门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二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文件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的,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列举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提出相衔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在会签相关部门后,将起草文本及编制说明送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依据、与原有文件的协调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将起草文本或者会签文本送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局法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召开法律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局法规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局法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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