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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统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海洋局文件形式印发,不得以司名义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制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称“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负责起草的部门以国家海洋局名义解释。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局法规部门提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及起草部门、项目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局法规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进行汇总审查,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征求局内相关部门(单位)、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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