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统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海洋局文件形式印发,不得以司名义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制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称“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负责起草的部门以国家海洋局名义解释。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局法规部门提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及起草部门、项目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局法规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进行汇总审查,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征求局内相关部门(单位)、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