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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法字〔2011〕74号)


机关各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海洋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文件的;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涉及人事、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计划、总结、检查、部署的文件;
  (六)其他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策法规和规划司(以下简称局法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三)承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四)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及评估;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承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解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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