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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1]33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
  (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
  (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
  (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
  (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
  (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
  (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
  (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

  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

  (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
  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
  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

  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
  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
  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
  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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