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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 (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规范信息公布管理,回应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办法》在总结以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分类管理、分级公布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布制度,对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科学管理,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制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工作程序,积极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水平。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职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职责,将投诉举报信息、舆情监测信息、风险监测信息、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和部门间通报信息等各类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工作效率。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通报、会商、科学解释等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处室、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要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程序,确定信息公布标准。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考核和评议制度,不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准确、及时、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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