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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鼠疫诊疗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1)患者发病前10天内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
  (2)在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
  (3)患者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临床表现(1)-(4)特征的患者,并发生具有类似表现的疾病。
  2.临床表现。
  (1)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或仅用青霉素族抗菌药物情况下,病情迅速恶化,在48小时内进入休克或更严重的状态。
  (2)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
  (3)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
  (4)咳嗽、胸痛、咳痰带血或咯血。
  (5)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上下眼睑水肿。
  (6)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
  (7)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后创面呈灰黑色。
  (8)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
  3.实验室检查。
  (1)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或眼分泌物,或尸体脏器、管状骨骨髓标本中分离到鼠疫菌。
  (2)上述样本中针对鼠疫菌cafl及pla基因的PCR扩增阳性,同时各项对照成立。
  (3)上述标本中使用胶体金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或反相血凝试验中任何一种方法,检出鼠疫FI抗原。
  (4)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或被动血凝实验检测,针对鼠疫FI抗原的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增长。
  (二)诊断标准。
  1.急热待查。
  具有临床表现(1);或具有接触史1项,同时出现临床表现中(2)至(8)中任何一项临床表现者为急热待查。
  2.疑似病例。
  发现急热待查患者具有接触史(2)或接触史(3),或获得实验室检查结果(3),应当作出疑似鼠疫诊断。
  3.确诊病例。
  急热待查或疑似鼠疫患者获得实验室检验结果(1),或实验室检验结果(2)和(3),或者实验室检验结果(4),应当作出确诊鼠疫诊断。
  (三)临床分型。
  1.按临床表现(2)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腺型鼠疫。
  2.按临床表现(3)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败血型鼠疫。
  3.按临床表现(4)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肺型鼠疫。
  4.按临床表现(5)诊断的鼠疫病例,为眼型鼠疫。
  5.按临床表现(6)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肠型鼠疫。
  6.按临床表现(7)诊断的鼠疫病例,为皮肤型鼠疫。
  7.按临床表现(8)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脑膜炎型鼠疫。
  (四)排除鼠疫诊断。
  1.在疾病过程中确诊为其他疾病,能解释其所有的临床表现,且针对鼠疫进行的所有实验室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2.在疾病过程中未确诊鼠疫,发病30天后,针对鼠疫进行的抗体检查结果仍为阴性,或达不到滴度升高4倍的标准。
  六、鉴别诊断
  (一)腺鼠疫应当与急性淋巴结炎、丝虫病、土拉菌病等鉴别。
  1.急性淋巴结炎:常继发于其他感染病灶,受累区域的淋巴结肿大、压痛,较重者,局部有红、肿、热、痛,并可伴畏寒、发热、头痛等全身症状。与腺鼠疫相比,全身症状较轻。
  2.丝虫病淋巴结肿:本病急性期,淋巴结炎与淋巴管炎常同时发生,数天后可自行消退,全身症状轻微,夜间血液涂片检查可找到微丝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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