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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适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切实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投诉管理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渠道通畅、案结事了。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保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管理机构或落实投诉管理责任,办理投诉接待和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多元统筹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要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应诉义务。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及时提出答复和解决方案。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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