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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不断提高卫生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透明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卫生立法中的作用。卫生部制定规章应当在国务院法制办专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部务会审议通过,以部长令形式发布。加强部门规章解释工作。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卫生部每年要选取1-2件立法项目开展探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法制机关的指导下积极探索。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清理审查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卫生部制定的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审查一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定期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决策范围,要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政策、当地中长期卫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列入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后评价工作,可以由决策机构或决策机构委托执行单位组织实施。要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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