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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2007年8月11日 [2006]刑监他字第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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