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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征集APEC能源合作项目的公告

  申请APEC基金资助的项目承办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提交APEC项目概念申请书(附件二)。每年向APEC递交项目申请的三个周期的最后期限分别为2月、6月和9月。
  三、项目申请单位资质
  (一)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条件,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二) 拥有技术水平高、精通英语、国际合作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
  (三) 科研事业单位应在能源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同时在国际合作中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纪录。
  (四) 企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已落实;
  (五) 企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优良的市场竞争业绩,在能源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四、申请亚太经合组织能源项目资金具体要求
  (一) 项目应结合落实APEC领导人倡议、符合能源工作组(EWG)优先领域,符合我国内需要并结合APEC合作重点,注重实效,避免空泛的研讨、座谈等。
  (二) 各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既可同时申请财政部基金和APEC基金,也可仅申请其中一项。由于二者的申报程序差别较大,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APEC组织的相关规定分别准备申报材料,并于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申请APEC基金的项目先提交简表)报送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拟申请本年度第三审批周期的项目可在8月底前提交。
  (三) 申请项目资助额度以10万美元以内为宜,项目承办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预算编报应务实节约,按照实际开支需求逐项填报申请金额。
  (四) 项目申请单位经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筛选评审后,统一向APEC秘书处和财政部申报。
  请有关单位按公告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孙杨
  电子邮箱:sydante@hotmail.com

  附件:一、APEC项目申请简介
  二、APEC项目申请表(申请“APEC基金”用)
  三、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申请“财政部基金”用)
  四、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申请“财政部基金”用)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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