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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征集APEC能源合作项目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重要经济合作机制,下设能源工作组(EWG),是我国开展多边能源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APEC能源工作组主要从事联合研究、信息与数据收集、政策调研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其国内牵头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为征集APEC能源合作项目,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利用国际、国内两类资金开展APEC能源项目合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国财政部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
  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设立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以下简称财政部基金),主要资助国内单位组织或参与的亚太经合组织交流与合作项目。基金总规模1000万美元,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使用期限暂定10年,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美元,优先资助新能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人力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合作、交通运输与相关服务行业发展,以及促进创新、提高管理能力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合作等。申请项目要有利于我学习、借鉴其他成员的成功经验,增强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进先进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理念以及各领域的科学技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其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申请财政部基金的能源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附件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4.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支出预算表(附件四)。
  二、亚太经合组织正常账户、贸易投资账户、支持基金账户等基金
  亚太经合组织正常账户、贸易投资账户、支持基金账户等基金(以下简称APEC基金)由APEC组织设立,用于资助各成员经济体开展项目活动,加强发展中成员经济体的能力建设。此类项目由APEC当年审批、当年拨款、当年可开始执行,期限自项目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APEC财政年度结束止。APEC每年分三个周期审批项目申请。2011年项目资金总额近18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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