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的要求,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作为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至少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二)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床位:根据需求和当地康复医疗服务网络设定床位,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以收治神经科、骨科疾病患者为主或向康复医院转型的三级综合医院,其康复医学科床位数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治疗师。
(三)每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三、设备
(一)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
至少独立配备运动心肺功能评定设备、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设备、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认知语言评定设备、作业评定设备等。
(二)康复治疗专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