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等。
(三)能力建设。包括收运台账、处理监控等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生产过程及产品监测系统,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等。
三、支持方式与测算标准
对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方式详见组织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根据有关建设方案,以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为算账依据,参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按新增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推荐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联合推荐。计划单列市直接申报。
(二)联合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初选名单并下发通知,提出编报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编制实施方案。进入初选名单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城市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利用现状,在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上报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本地政府配套制度和支持措施、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收运体系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等内容,以及达产达效进度表,详细说明有关技术先进性、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利用处理措施等,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所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承诺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明确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内容和主要目标,并对社会公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当地餐厨废弃物现状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试点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向地方政府下拨启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