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摸清家底。对已经编制本级土地整治规划的,要将土地复垦专项规划作为土地整治规划的专章。对于矿产资源丰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任务重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并与土地整治规划做好衔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投入土地复垦。要落实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要规范项目实施管理,针对土地复垦项目责任主体、投资主体不同特性,加强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基础工作,运用全国“一张图”等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和土地复垦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要落实土地复垦信息上报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情况、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等逐级汇总在线上报。要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障
《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
《条例》与“双保”行动结合起来,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以
《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土地复垦机构,加强土地复垦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备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土地复垦工作。要强化土地复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复垦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