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复垦,
《条例》推动多元土地复垦模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手段,针对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一是在生产建设中损毁的土地,通过税收退还的政策,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模式,通过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经济补贴等手段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鼓励地方政府积极作为。
(四)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明确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是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保障。
《条例》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贯穿整个土地复垦过程始终。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同时
《条例》首次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全面履行好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
(一)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与监管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复垦方案全程监管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要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督促其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要严格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受理和批准其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要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全程、全面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二)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要对土地复垦资金的落实做出专项安排。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要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费用安排。土地复垦方案中没有土地复垦资金专项安排的,有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并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