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
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规范土地复垦行为、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生态安全的有力抓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破两难促双保,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