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
(汇综发〔2007〕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发布实施以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整体运行良好,但也发现部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存在错报、漏报及其他违规操作。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流程,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的完整、准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按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个人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业务人员权限,规范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凭证审核、异常情况报备等日常业务操作。
二、银行应严格遵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发现涉嫌个人通过分拆结售汇规避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备。
三、除法规明确规定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业务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事后补录。
四、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按规定审核、留存业务凭证,保证业务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银行应指导个人完整、准确申报相关信息。
五、银行应逐日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信息与会计凭证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