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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2号 2008年10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1990年8月14日发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是指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为便于计算机处理而对有关业务分类指标、统计要素等编制的编码或号码。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汇代码标准的制订(含修订,下同)、审查发布解释以及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代码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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