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五项指标,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三项指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按平均值取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二)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三)农业保险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如市场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过50%加1分,超过60%加1.5分,超过70%加2分,超过80%加2.5分,超过90%加3分。其中,农业保险市场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全部财产保险公司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农业保险自身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年度全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
以上在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时,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内口径;农业保险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表2)。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分行业设定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本期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系数。
其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在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后,采用其他金融业行业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第二十四条 为平滑不同年度绩效评价得分的明显波动,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设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以绩效评价年度平均得分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度GDP增减、CPI增减、财政货币政策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行业盈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年度调节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年度调节系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0分;90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
财政部门在收到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材料后,按规定填列计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分扣分事项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并及时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