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内,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延长项目执行的期限内完成规定任务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方可进行验收。需要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中予以明确。
有协作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出验收申请前组织对项目协作单位承担的任务进行验收。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进行项目预验收。
(二)项目验收由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获得通过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三)财务审计结果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部《关于发布具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中选取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提供审计报告。财务审计费用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四)项目验收组由至少9名专家组成,分为财务验收组和业务验收组,其中财务验收组由2-3名财务专家组成,业务验收组由6-7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财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期间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检查和固定资产检查。
(六)业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以及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等情况进行审查。
(七)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也可在验收现场进行演示。
测试验证费用可在项目研究经费中列支。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