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计划任务的重大调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的变更);
2.项目延期;
3.项目负责人变更;
4.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变更;
5.项目终止执行。
(六)项目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经财政部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登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www.hymof.net.cn)填报本季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十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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