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可考核指标:涉及研究国家标准的,应当至少以国家标准获得立项为考核指标;涉及国际标准研制的,应当以正式向国际标准组织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国际标准制修订推进2个及以上阶段或正式发布为考核指标;
3.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可行,立项后2-3年内能够完成研究任务;
4.项目经费与研究任务匹配,概算合理。
(十一)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并由国家标准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拟立项的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十三)对国家急需的项目,国家标准委可直接提出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四、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标准委根据科技部审查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审查未通过的,终止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方案》是立项评审和项目预算评审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清晰、翔实、具体和可操作。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信息、预算总额和科目金额等应当与《项目预算申报书》相关内容严格保持一致。《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2.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3.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科研项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三)《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编制项目预算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自筹经费包括用于该项目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