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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工作质量,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标准化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重点解决标准化活动中基础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科技问题,以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为主要目标,包括:
  1.强制性、基础性、通用性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
  2.重点领域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
  3.以我为主制定国际标准的研究;
  4.国家急需标准的研究。
  (二)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推荐、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等环节。
  二、组织管理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协调管理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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