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国家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考试和命题服务。
第三十四条 采取考核办法招聘的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或国家文物局人事司直接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安排拟聘用人员到北京市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并落实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
第三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被考察人选。
第三十八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九条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十一条 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两周内将《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国家文物局人事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