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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其中,年度招聘计划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发布招聘公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的最后一天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应载明: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人员数量及相关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和入围比例;考试时间和地点、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招聘公告确需更正的,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组织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采取专业考试的办法。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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