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包含编制数、局已核准的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招聘对象及范围,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招聘计划拟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招聘方式、考题命制、招聘公告、具体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