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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物人发〔2011〕6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局系统实际,特制定《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属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涉密岗位的;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以及上级机关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直属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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