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