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 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