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发起期终复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11月22日发布年度第83号公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及2010年邻苯二酚产量之和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