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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修正)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 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 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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