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